优惠政策
《承德市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的若干措施 (试行) 》(2008年)


——审批登记。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联合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鼓励类且不需进口设备的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项目设立在市区、扩权县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按属地由相应发改部门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鼓励类且需进口设备的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0万美元)限制类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设立在市区、扩权县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按属地由相应商务部门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批。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国家专项规定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并购市内企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市商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5个工作日上报省商务厅审核。
我市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和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授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登记手续。
——简化审批流程。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对外来投资项目进行领办或代办。
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单位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国土、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产业政策的告知意见函,国土、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据此开展相应工作。项目单位凭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及项目申请报告等文件报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之后,报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设立,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手续。
开辟绿色通道,提高效率,保证对外来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审批分别在15个、5个和2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前的初审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环保“三同时”审批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国土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土地预审意见,需规委会审议的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及项目申请报告。根据情况可适当延长。已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规划、区域所包含的建设项目,可依法简化评价内容和程序。
对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各级各部门要在项目审批和建设的各个环节“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经国土、环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发展改革部门可办理核准手续。但项目单位须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土地、环保等报批手续。
属于服务贸易领域以及不增加产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直接受理审批。
——优先保证土地供应。已列入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支撑项目的外来投资项目,按河北省对重点产业支撑项目的有关支持政策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凡是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外资项目和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装备制造业外资项目,优先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建设用地指标。
——加强领导和服务。落实行政许可公开制度,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权限、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利用电子政务系统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各级规划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便于外来投资项目选址。
凡有外商投资项目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大局意识、配合意识,实行首办负责、限时办结、延时服务、一次告知、“一站式”服务、现场服务,最大限度为项目单位和投资者提供高效的服务。
维护投资者和企业合法权益,体现亲商、安商、富商的执政理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项目单位购买或接受指定的经营性服务或经营者的商品。严禁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环境评估、工程咨询、资产评估等机构要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规范收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切实为项目单位和投资者提供公正、高效、优质服务。
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诉处理机制,维护投资者和企业合法权益。市纪委监察局监督各有关部门依法行政、高效服务,依照有关规定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外商投资项目有关审核手续的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等行为及时,严肃进行处理。
对外商投资企业急需的各类人才,在子女入学等各方面提供便利。子女需要安排入托就学的,可自主选择学校,教育部门优先予以安排;在本市落户的,公安部门及时办理入户手续。
《承德市引荐外来投资奖励暂行办法》(2008年)
——凡国内外各类组织、各界人士(以下简称“引荐人”)利用各种渠道,积极引进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资金、设备、技术和其他资本到我市进行投资的,经市、县(区)招商引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按本办法予以奖励。   
——奖励原则:重点奖励引入境外资金的引荐人,重点奖励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的引荐人,重点奖励直接增加市级财政收入的引荐人。
——奖励范围:外来投资是指承德市行政区域外的投资者在承德市行政区域内的投资项目。重点奖励引入外来投资于《承德市鼓励外来投资重点产业指导意见》中明确的重点产业的引荐人。
下列事项列入奖励范围:1、外来投资者投资于《承德市鼓励外来投资重点产业指导意见》中明确的重点产业,经市、县(区)招商引资部门确认,对引荐人予以奖励。2、外来投资者以知名品牌(国家级以上)、先进技术(工艺)  等无形资产进行合作的,可按正式合同约定的作价金额的50%作为引资额,对引荐人予以奖励。3、外来投资者以设备投资参股、控股我市企业,可按正式合同约定的作价金额作为引资额,对引荐人予以奖励。
下列事项不列为本办法的奖励范围:矿产资源开发性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高耗能、高污染等国家限制类投资项目。
——奖励标准:(一)引进境外资金、设备、技术在《承德市鼓励外来投资重点产业指导意见》中明确的重点产业范围内进行投资的外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以无形资产合资合作的项目按合同约定额的50%)的0.8%奖励引荐人;其中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奖励引荐人。其它类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奖励引荐人。(二)引进国内市外资金、设备、技术投资于《承德市鼓励外来投资重点产业指导意见》中明确的重点产业范围内的内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以无形资产合资合作的项目按合同约定额的50%)的0.5%奖励引荐人;其中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项目按0.8%奖励引荐人。其它类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3%奖励引荐人。
——奖励条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按合同章程中约定的投资资金按期到位,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奖励办法:凭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确认的实际到位资金额按奖励标准兑现奖金。
——奖励程序:(一)引荐人应在招商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协议)后,由外来投资者和我市合作单位或个人共同出具证明文件予以确认,并及时到项目所在地招商引资部门登记备案。其中:外资项目到市、县商务部门备案,内资项目到市、县发改部门备案。并由商务、发改部门汇总上报开放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奖励兑现。由承德市开放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发改、商务、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确认,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负责兑现。
对引荐人的奖励,一律以人民币支付(外资按出资到位当时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个人所得税由引荐人按国家规定缴纳。
承德市人民政府鼓励外来投资的相关政策
《承德市鼓励外贸发展扶持政策》承市政2008(96)号
《承德市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承政字[2008]69号
《承德市加快园区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承市政[2008]86号
《承德市市级园区(产业聚集区)建设优惠政策(试行)》2009年4月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施鼓励和奖励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承市政[2008]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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